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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安博电竞app下载安装 发布日期:2023-10-11 07:40:16 点击量:1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按2021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11,949,500股计算,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288,364,65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56.03%。

  该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主要是做过滤成套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固液提纯、分离提供专业的成套解决方案。

  公司可按照每个客户需求,提供涵盖策略沟通、研发设计、设备及配套设施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设备调试的整体解决方案,所生产各式过滤成套装备大范围的应用于环保(市政污水污泥、工业废水污泥、江河湖库疏浚淤泥处理)、矿物及加工(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金属尾矿)、化工、食品和医药等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大致上可以分为签署协议、研发设计、采购原材料、产品生产组装和运输安装五个阶段。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钢材、聚丙烯、泵、阀和电料等配件,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比重较大。公司采购部门依据订单及生产计划,制定原材料采购计划,并根据交货周期逐笔购置原材料。

  对于聚丙烯、钢材等主要原材料,公司实行战略供应商制度,与主要供应商签订了长期采购协议,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以需定购”的采购模式,根据生产要,逐笔下单采购。对于辅助材料,市场供应充足,公司实行市场化采购制度,根据生产要,以市场行情报价向供应商采购。

  公司产品用途广泛、种类多样、规格多样,不一样的客户对机械设备的性能参数要求不完全一样,因此,企业主要采用“以单定产”的模式进行生产,即客户向公司发出订单,提出产品性能参数、规格及采购数量要求。公司生产部依照产品设计参数、图纸等,向机架、滤板、滤布、控制管理系统和液压系统及其他部件制造部门下达“生产任务单”,各制造部门依据“生产任务单”生产出的部件,通过总装部门组装成最终产品。

  由于公司客户对压滤机相关这类的产品的性能、规格和服务要求不完全一样,因此,企业主要通过直销方式,按照每个客户要求生产并销售压滤机相关产品。同时,公司视压滤机生产的型号、加工难易程度以及技术含量的不同,按照成本加成方式,并参考公司产品指导价格,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在原材料价格和生产成本出现较大变动时,公司将统一对产品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客户真正的需求、产品安装难易程度以及工作环境和过滤效果等因素的复杂程度,公司销售的压滤机整机等设备由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指导客户完成安装调试或为客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单独作为压滤机配件销售的滤板、滤布等产品直接交付客户使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4)。

  过滤与分离机械是将液体与固体颗粒的混合物进行分离的设备。过滤与分离机械包括的范围较多,但大致上可以分为离心机、过滤机、分离机、过滤器、离心萃取机等几大类。具有应用场景范围广泛;对物料的针对性较强;产品规格及型式多,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对抵抗腐蚀能力、安全性、卫生性能要求均较高等特点。

  目前,我国对压滤机及过滤成套装备制造业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同时,公司所生产各式过滤成套设备大范围的应用于环保(市政生活垃圾污水污泥、工业废水污泥和江河湖库疏浚淤泥处理)、矿物及加工(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金属尾矿)、化工、食品和医药等领域。

  过滤成套装备制造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随着过滤工艺的提高,过滤效果的增强,各行业对于节能、高效生产的要求慢慢增长,各相关领域对过滤、提纯比例和提取精度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要求慢慢的升高,大力提倡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砂石废水、精细化工、伴生矿尾矿处理等领域过滤成套装备的应用也在不断拓展。

  近年来,国家对砂石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视程度慢慢的升高,对砂石废水的治理要求也逐渐重视,砂石行业迎来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阶段。2019年11月4日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砂石矿山资源环境管制力度加大,小型砂石矿山的落后产能被大规模的公司的优质产能整合取代,设备更新升级逐步扩大砂石废水装备的市场空间。

  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视程度逐步的提升,污泥处置率有所提升,但目前我国城镇平均污泥处置率仍滞后于污水处理率,“重水轻泥”逐步向“泥水并重”转变,城镇污泥处置市场仍将持续增长。《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业废水的排放将越来越严格。工业污水污泥处理对过滤成套装备的需求会持续发展。

  随着《长江保护法》的推出及黄河大保护的实施,中国流域污泥治理的力度逐渐加大,污泥处理市场也将随着发展。

  随着国家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资源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乡镇乡村污水的治理投入将不断加大,过滤成套装备将在未来迎来发展的新机遇。

  压滤机大范围的应用于化工、矿物及加工、食品、医药等行业的生产环节中,这一些行业的发展对压滤机行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对煤泥等尾矿处置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将煤泥等尾矿作为固废监管,尾矿减量化、资源化为深度脱水设备带来大量市场。

  随着过滤工艺的不断的提高,过滤成套装备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压滤机等设备在锂电池、颜料、染料、食品添加剂、淀粉加工等行业的应用正在不断拓展。产品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换代正在与各应用行业的产业升级同步进行,高端过滤成套装备制造业迎来良好的发展形势。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2,929.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5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468.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60%,根本原因系销售费用下降所致。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1,094.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7.63%,根本原因系公司加强应收款管理,货款回收增加所致。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在本年一季度停工1个月左右,但经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全年出售的收益较上年度略有增加。

  本年度由于疫情影响,差旅、招待及售后服务等费用均一下子就下降,同时公司加强了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导致销售费用总体下降,因此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的增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的根本原因系公司加强应收款管理,货款回收增加所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决议通过,本集团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本集团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还没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做调整,以及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即2019年1月1日)之前或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合同改变予以简化处理,即根据合同改变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和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户,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集团本年合并范围比上年增加1户,减少1户,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俊荣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4月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共三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共三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大伟、证券事务代表刘文君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线年度财务状况。

  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按2021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11,949,500股计算,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288,364,650.0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56.03%。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保障股东稳定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分红方案设定合理,符合公司实际和相关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同意董事会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情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议、信息披露的公司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监事会主席高俊荣女士2020年度的薪酬,监事会主席高俊荣女士回避表决。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监事段慧玲女士2020年度的薪酬,监事段慧玲女士回避表决。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监事张娜女士2020年度的薪酬,监事张娜女士回避表决。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离任监事张强荣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

  公司监事张强荣先生已于2020年1月第二届监事会届满到期后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监事会认为:公司支付的监事薪酬较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1)。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联的内容进行相应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符合监管要求。公司通过内控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全文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00至20,0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回购股份完成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一定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8、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86,052,153.51元。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持续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董事会拟提议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按2021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11,949,500股计算,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288,364,650.0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56.03%。

  如在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1、积极回报股东,与广大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该预案考虑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公司发展资金需求,不会造成公司流动或其他不良影响。

  本次预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回报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保障股东稳定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分红方案设定合理,符合公司实际和相关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同意董事会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津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9,1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5,492,316.71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07月23日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6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依照规定开立了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81,224,089.71元(含本期利息收入2,810,547.38元),2020年度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9年7月,公司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专户仅用作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136,267,054.78元。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6,267,054.7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均发表了意见,认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已全部到期并赎回,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年产200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000台压滤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200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4,936.00万元,实际投资4,402.79万元,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89.20%。项目节余资金5,330,668.04 元,取得利息收入37,772.34 元,共计节余募集资金5,368,440.38元。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年产 200 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建募投项目“年产 1000 台压滤机项目”。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并将该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投入到“环保专用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建设。

  公司募投项目“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于2016年9月27日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营业收入44,512.82万元(不含增值税),年净利润 4,306.81 万元(所得税按 25%预计)。该项目由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总投资 19,55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18,6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950 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7,214.7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6.90%。由于该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以及公司内外部局势变化,为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该项目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合计12,517.17万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环保专用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金额4.2亿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2,517.17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下发的德经开审批环报告表【2020】62 号环评批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众环专字(2021)0210510号《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景津环保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5日15:00至2021年5月6日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5日15:00至2021年5月6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邮件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4月30日下午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四)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廷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4月2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6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按2021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11,949,500股计算,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288,364,650.0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56.03%。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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