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买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规则,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它各级控股企业或实践操控企业之间因施行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议计划,能选用非揭露协议转让方法。请问假如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的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履行业务合伙人,持股5)建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践为国资操控的渠道,请问该次转让是不是可以适用31条的非揭露协议转让的规则呢?
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买卖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标准的对象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