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上海圆迈买卖有限公司因购买相机拆封后退货遭拒胶葛日前二审宣判,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某一切诉讼恳求。
天眼查App显现,2019年12月30日,张某某经过京东商城购买一款佳能EOS 80D单反套机,2020年1月1日完结付款,电子发票显现相机价税金额算计为8098.99元,张某某拆封运用后以为该款相机无法到达其拍照需求,1月2日提交售后恳求要求退货遭拒。
张某某以为自己消费行为契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京东公司退货,交还已付货款8098.99元,判令“拆封不支撑退货”行为违法。
京东公司辩称相机由原厂包装,出厂时的包装都有相应的封贴,一旦拆封就无法再做相同的封贴,拆封后只能作为二手相机处理,贬损价值很大,所以才在购买页面上清晰标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撑)”,提示顾客留意。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张佳佳所购相机归于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具有一经激活或许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产品的特征,拆封运用后会影响二次出售,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京东公司已采纳必定的办法对该款相机拆封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清晰标示,张某某作为并非初次网购相机的顾客应尽到适当的慎重留意责任,此外张某某以为京东公司提交所购相机的买卖快照中产品描绘与其所见不符,并无“支撑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撑)”字样但未供给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诉讼恳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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